简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将该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是为了打击破坏殡葬管理制度与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犯罪客体是指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难看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关系。但对于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并非这么简单,应该还包括其它受侵犯的社会关系,本文拟从这一点以及怎样对它们提供民法上的救济来谈谈自己的拙见。一、尸体、法律意义上的物,物权三者之间
简介: <正> 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由主体和 客体共同参与、共同完成的一种双边活动.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目的性和对象性来看,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包括企业的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在整个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它既是活动的主体,也是活动的 客体;而企业的劳动者(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政治工作人员等)则构成活动的 客体.为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力量"融化"和"渗透"到 客体中去,成为团结和激励企业全体职工奋发图强,开拓进取的精神力量,笔者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出发,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形象与 客体意识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主体作用于 客体的过程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