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 要]《民法典》确立了预约合同的独立地位及违约责任,但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从预约与非预约的辨析出发,更偏向于否定预约合同强制履行,而在理论中大致可以分成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分说三种观点。由于预约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预约可以界定为因性质而无法强制执行之契约,又强制履行预约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并且《民法典》中存在其他救济方式。因此,预约合同违约救济不应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出版日期
2022年12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