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适用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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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摘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继续履行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当预约合同面临违约时,能否采用继续履行作为救济手段,这是一个尚在争议中的问题。笔者认为,预约合同的价值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的义务,预约合同是对将来缔结本约的保障,因此预约合同违约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进行救济。
    作者 严明静
    出处 《知识-力量》 2018年8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8月18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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