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违约责任中的强制履行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摘要预约是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协议。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预约的本质是债权合同,二是预约是以订立本约为履行标的的合同。构成预约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因预约的本质是合同,故此,合同的一般实质要件适用于预约合同。买卖合同之预约效力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采“应当缔约说”,下文详细阐释。在市场经济高速流转的背景下,预约合同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活动当中,但是对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就没有得到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基于此,笔者结合现有学说对预约违约能否强制履行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予以论述,以期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作者 李伟玲
    出处 《知识-力量》 2018年7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