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行为不仅对劳动者关系重大,而且同样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使用“解雇”这一词汇,与劳动者利益有关的解雇保护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在比较法上,对劳动者的解雇准则由原来的解雇自由主义逐步演变为解雇保护主义。德国法拥有一套完善的解雇保护制度体系,解雇的类型区分了正常解雇和非正常解雇,正常解雇保护又包括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我国劳动法应当借鉴德国雇用保护法的相关内容,立法者应当制定关于解雇保护制度的单行法律,并且不断完善解雇保护的具体程序,同时更加积极地发挥工会在解雇保护制度中的作用。
出版日期
2016年10月20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