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西方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将犯罪是“加害一一被害互动关系”的产物观念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已近40年历史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史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简介:被害人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狭义的被害人学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被害人与犯罪、被害人与案犯的互相关系。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关注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被害人的赔偿、被害人预防等主题,即使研究被害人与犯罪的关系,也是以深入认识犯罪为目的。在利用被害人信息为命案现场分析提供帮助以打击犯罪方面,国内外学术界关注不多,研究文献较少,比较系统地研究更少。作者根据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与案犯互动的基本原理,结合国内命案现场分析的实践体验,试图将被害人学作为命案现场分析的重要手段。文章作者将陆续分六部分,在概述被害人学研究的基础上,借助24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旨在比较系统地构建并探讨被害人的个体身份、生活背景、人体损伤、行为反应、生活状态五个方面与命案现场分析的关系,特别是涉及作案动机和案犯刻画方面的关联价值。文章的目的是期望被害人研究能得到同行们的关注,以便进一步提高命案现场分析的准确性,为侦查破案发挥更大的作用。
简介:我国正在酝酿中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应当对其程序机制作出具体、合理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管机关适宜由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审议委员会来担任,并由审理相应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案件的管辖法院。符合国家补偿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遗属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被受理之日起有权申请国家补偿,时效期间宜规定为两年。人民法院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审议委员会处理补偿案件,应当实行"书面审查为主,组织听证为辅"的原则,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此外,还应当具体设立申请人申诉制度、错误决定救济制度、提前补偿制度、国家追偿制度以及补偿金返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