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简介: <正> 本文拟扼要在比较承包制与股份制 财产 关系的基础上,说明股份制优于承包制,股份制应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特征,是在企业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承包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规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经济 关系,即企业有偿使用所有权归属国家的那部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向国家上缴税利的形式履行这种有偿使用的义务。赞成实行承包制的最明确而充分的理由,是认为承包制能明确划分企业的责、权、利的界限,从而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责任感。其实,承包制是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来完善全民所有制内容的,因此,承 正>
简介:摘要:从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谈起,分析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着重分析了平等主体、民法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指出了二者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