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单独制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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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从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模式看,审判权与执行权并存的模式应该是我国未来立法的选择路径,即应当将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法。从价值层面考察,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执行程序原理的彻底贯穿,有利于扩充执行程序的容量和篇幅,符合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制定强制执行法需要构建四大制度,即执行组织制度、执行联动机制、执行监督制度和执行惩戒制度。强制执行法是一部综合法,其表现为: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横跨,实体与程序并存,行政与司法兼具,执行名义多元。
    作者 汤维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11年7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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