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能否成为民事保全和民事强制执行对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争议较大。建设部的几次函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知、办法、批复等观点不尽一致,具体操作过程如何适用法律,各地法院、公积金主管部门掌握的尺度也是千差万别。本文通过分析比较认为住房公积金在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中依法可以作为保全对象,但应当为有条件的保全和执行,必须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具体条件建议由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规定,以统一尺度。
出版日期
2016年09月0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