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诉讼中各是什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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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刘淑珊生前家住菜市A区,在该区有一幢一百平方米的瓦房,计9间。刘有两儿一女:大儿、二儿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三女系刘与自己前夫所生。刘一直和大儿住在该屋共同生活。二儿和三女均在外县工作。刘虽然和大儿住在一起,但大儿对她很不孝敬。所以刘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遗嘱确定该幢房屋由其女儿一人继承。刘淑珊死后,大儿没有通知其弟妹回来料理丧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该房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己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即将该房以二千元麦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
    作者 周麟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法学》 1984年3期
    出版日期 1984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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