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各国障碍立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对美国单方面域外证据开示的对抗。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所规定的证据开示极为广泛。同时,美国法院还经常单方面地获取域外证据。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很多国家认为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本国司法主权的侵犯。在早期,许多国家对美国的证据开示命令只要采取外交抗议的方式。其后,一些国家为了对抗单方面的美国域外证据开示,纷纷制定障碍立法,禁止或限制在特定领域向美国法院提供证据。而美国法院为了缓和与其他国家的冲突,也先后采取了礼让分析、平衡原则、善意原则等来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冲突。研究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