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关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已久。《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一改《担保法》第19条的立场,实现了从连带责任保证到一般保证的巨大转变。这种转变,对于民事保证或许是众望所归,但对于商事领域是否同样适用,则有待考证。本文拟梳理自《担保法》以来关于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时该如何处理的立法流变,通过对比较法的学习和我国司法实践的观察,得出我国是否有必要在未作明确约定时,对保证方式进行民商事的区分的结论。
出版日期
2023年04月2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