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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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作者 冷传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2009年5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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