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法查明中的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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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任,但由于认定标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法院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资料时不当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从而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消极情形。这种现象或许是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性质所致,或许也存在滥用这个拒绝理由的嫌疑。为此,未来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民事证据标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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