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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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对于并罚执行刑的裁量具有重要意义。可“酌”之“情”包括两个方面: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其中前者是并罚执行刑裁量的主要根据。通过依据一定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并罚执行刑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近;反之,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远。
    作者 彭辅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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