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6条与第65条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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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65条第1款又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案件既符合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
    作者 杨小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检察调研》 2007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12月2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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