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回放:张先生原在武汉某公司工作。2009年3月辞职去了江苏。张先生与原单位签定的是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张先生必须在该单位工作满五年,如果提前辞职,单位有权扣发其一年的工资性收入作为违约金。因迫于单位的强势,张先生在合同签定时没有提出异议。后张先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单位批准后,以张先生工作没有满5年,且有合同约定在先为由,扣发其一年的工资25000元。双方协商不成引起争议。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8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