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场治安调解是治安调解的一种简易模式,具有以治安纠纷为调解内容,以现场处警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原则上在现场进行调解,并当场发生法律效力等特点。其积极作用在于有利于把治安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尽快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资源消耗,最大限度降低公安机关办案成本。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违反自愿原则、超范围适用、程序瑕疵等问题,应对其适用范围、是否以查明事实为条件、法律后果以及监督机制等进行研究,以完善现场调解机制。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