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调解机制有明显不同,从中国人民调解制度与美国司法外ADR调解制度对比来看,不同体现在四个方面:调解机构不同,调解员构成和选拔的标准不同,调解的程序不同,调解手段的偏重不同。共同之处在于调解效力相同。从中美司法调解和司法ADR中调解制度对比来看,主要是调解的地位不同,调解主体的不同。而中国的人民调解只有公立机构的调解工作或志愿者调解,私立机构没有从事调解的动力,直接影响了调解机制作用的发挥。可以从四个方面借鉴美国的调解制度:建立一套从发现到解决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发挥律师调解员的作用;诉讼调解员的多元化选用。
出版日期
2016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