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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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此种诉讼乃学说上所谓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代位权制度最早是由《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明确加以规定的,实际上在《法国民法典》编纂前,其就存在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法国古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是由债权人本身行使
    作者 程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9年4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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