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客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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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笔者从国外民法的规定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能够代位和不能代位的权利过于狭窄.指出五大民事权利中,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的权利,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还有公民的人身权,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除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外,只要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特定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
    作者 唐烈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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