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公司法中新股发行及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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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发行新股的决定权由董事会掌握,董事长对实施细则负责;原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经股东大会决定,股东以外的人员可以给予新股认购权;在公司成立后的新股发行中,对大企业的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予以保障,对小企业则由股东大会决定后可维持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一要追究不公正股票认购人的责任,二可请求停止不公正的股票发行;判断新股是否有效的标准是实体方面有无缺陷和是否安全发行,新股一旦发行,无效主张要通过起诉表提起,有起诉权的是股东、董事和监事
    作者 张继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经理论研究》 1999年4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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