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请求权竞合说。文章认为,由于医疗服务本身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违约责任的观点应予排除,民法意义上的医疗事故责任应为单一的侵权责任。理由是:1、医疗服务并非以赢利为目的。2、医院和医生的义务与责任主要由法律法规所确定,而非合同的约定。3、医疗服务所指向的标的不能为合同所包容。4、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了病患方的赔偿请求范围。5、一些法规已经间接确认了医疗事故责任的侵权性质。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