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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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司法赔偿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侵权行为受害人所受损害能否得到填补。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司法赔偿程序已经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障碍。重构司法赔偿程序,应体现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反映程序效率原则的要求,取消前置性的确认程序,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改造为选择性的协议程序,取消复议程序,保留非诉讼性质的决定程序,通过引入听证程序等对其加以完善,增设赔偿决定执行程序。
    作者 张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3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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