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刑事审前程序裁判权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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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鉴于刑事审前程序裁判权之主体在实现保障人权和正确行使国家追诉权及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我国立法应当确立法院在审前程序的裁判权主体地位,以便使审前程序的控、辩、裁结构逐步得到完善,使之更符合程序制约的原理,从而更加科学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2006年5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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