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野下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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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国学者认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不是一种本能的、专断的、盲目的反应,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规范的、从本质上来说具有司法裁判特征的反应。因为,在已实行的犯罪与刑罚之间有一场‘诉讼’,即刑事诉讼。'[1]而'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由控、辩、裁三方构成的三角结构',即'控辩式三角结构'——法官应当中立地裁判,控诉和辩护者都应当有机会让法庭确信其立场。[2]它既适用于审判程序,也适用于审前程序和
    作者 兰跃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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