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营利属性与营利行为:比较与借鉴——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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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过去,教育与营利似乎是一对相斥的概念:教育属于公立机构,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获得经费,而营利活动则属于企业行为。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这种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部分大学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营利性机构渐渐涉足过去公立机构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公立大学不再完全依靠政府拔款,开始向学生收取学费,并且从事一些营利性的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定过程中,也无法绕开教育与营利性这对矛盾。为了解决《教育法》对教育机构属性的规定与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机构的营利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合理回报”就是妥协的结果。目前人们在“教育产业化”认识问题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国外虽然没有“教育产业化”这样的提法,但遇到的问题却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高等教育市场化、商品化、私有化等是学术界十分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更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为此,本刊特别组织了这次笔谈,邀请国内外研究者分别从各个角度发表自己的看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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