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分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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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01年12月1日,劳动者唐某与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800元,转正后为每月2800元。同日,唐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公司派唐某去日本培训60天,培训费用58000元全部由公司承担,并约定唐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为4年,如唐某在服务期
    作者 刘继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律师》 2002年6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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