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成立与归责——南京曾某教唆盗窃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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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而不是一种'犯罪'形态,只要二人以上之间具有行为的共犯,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在要素从属性问题上,限制从属性说具有妥当性,即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已足。鉴此,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规范意识的他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二者之间成立盗窃罪的共犯。按照'共同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具有全部赃物的客观不法,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 张开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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