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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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在德日刑法中,根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行为通常只要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就成立犯罪,就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对行为的量没有要求,即不存在罪量要素的规定。[1]与此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上却采用了特色鲜明的罪量规定,比如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滥用职权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关于数额的规定。陈兴良教授指出:'数额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为常见的罪量要素。'[2]
    作者 张忆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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