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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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案中,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关于债务人主要资产的买卖合同因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无效,并要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债权人通过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确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而且债务人与其财产受让人恶意串通,即债务人与受让人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和串通、勾结的客观行为,从而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作者 高晓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16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2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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