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股东代表诉讼中辅助参加人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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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公司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使得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几率逐渐变大,其中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怠于行使自身的诉权时,公司股东以自身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其胜诉利益归于公司的制度。在此制度中公司并未提起诉讼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程序,但能够获得胜诉利益,它的诉中地位既不归属于原告亦不属于被告。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1)中将公司此时的地位定义为第三人,以对公司参加诉讼做出统一的规定。
    作者 李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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