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出于旺盛融资需要转向“危险”的民间集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严格、叙明的立法模式,导致此罪大量出现。一方面危害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大量投入导致犯罪预防与民间借贷监督机制的缺位。通过立法限缩此罪惩戒范畴,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并以融资目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改良入罪标准,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以期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