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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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刑法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未予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本罪应当具有主体的非法性、手段的公开性、对象的社会性及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必要条件。以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具体分析本罪的认定条件,尤其是吸收资金对象的社会性与不特定性。此外,本罪在客观行为上与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均有相似之处,罪与非罪之间实践中也多有争议,借此一并提出作者看法。
    作者 徐丹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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