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我国检察机关权力来源的复合性,其职权内容具有天生的复杂性。我国政治制度及法律规定直接决定了我国检察权系法律监督权的本质属性。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机构设置应当紧密结合相应法律监督职权的权力类型,适当区分监督性职权和制约性职权,同时,在遵循合法性和规律性的前提下,适当整合相应职能,以充分保障检察职能履行的效率性,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实绩;综合性业务机构及综合保障机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检察业务管理特性及检察队伍建设需要,以充分提高检察工作效率。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