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合同中“视为本人”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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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同中,多有"凡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格式条款。由于用语的不准确,该条款至少有两种解释可能:一是解释为拟制,即将第三人的无权使用等同于持卡人本人的使用;二是解释为推定,意在将所有的密码交易都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为。第一种解释改变了制定法设定的风险分配,加重了持卡人的主要义务,排除了发卡人的责任,违反了强行性规定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此种拟制效力亦不能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第二种解释改变了制定法中默示的证明责任分配,转而由持卡人承担系争交易是由第三人执行的证明。此种推定效力在实践中原则上得到了法院的承认。
    作者 金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东方法学》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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