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管辖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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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通知将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列为法院自诉案件范围。我们认为,对本罪管辖权的此种划分是不妥当的,它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本罪的打击不力,从而使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多。首先,我们来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只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没有这种义务的人一般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执行而故意扩绝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4年4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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