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已成为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核心,然而,经营权是否有必要从权能上升为权利,上升为物权的主张是否适法,立法上是否有必要物、债二元建构,在学界仍有质疑。现实中,将经营权能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项下的立法模式,已然不能调整新型土地利用关系,倘若将经营权确立为物权,其与承包权之间也并不存在权利内容的冲突。最终,制度改革势必落实到法律文苓的表达,于是,就物、债二元建构的类型化标准作逐一反思,为经营权物权变动模式选择提供参考。
出版日期
2018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