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达成中的当事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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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逻辑上看,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和解最终能否达成,需要经过启动和解和进入和解后的谈判协商两个阶段。在以上两个阶段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因素对和解的开始、进展乃至最终的结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促成和解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年4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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