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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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源于满族法,在康熙时期才应用于汉人。满人设立此例的本意可能是限制主人对奴仆的人身权,而汉人社会则基于主仆名分强调家长与仆妇发生性关系是自甘堕落,应当予以惩罚。乾隆以后,清廷处理主婢之间性关系时更注重妇女贞节,逐步赋予仆妇反抗家主强奸的“权利”。
    作者 胡祥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2014年3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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