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兼论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及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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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死刑、无期徒刑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我国刑罚的重刑体系。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上限为20年,因而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通过减刑和假释后的实际服刑期限均可能低于15年,从而不仅凸显了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也可能同民众对惩治重刑犯的期待产生错位,不利于死刑的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适当提高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较之不少国家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甚至没有上限,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尚有提高的空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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