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慧娟事件”是一个值得多角度、多层面不断探究的学术标本。以往学界已有诸多解说,但今天检讨之,似都未能及于问题之根本。从法理学的本体论层面解析,法官为解决个案要“找法”,但什么是法?在此却有一般意义的法与当前个案的法之分,亦有法的一般效力和个案效力之分。李慧娟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否定的只是《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个案效力,并未涉及其一般效力,因而从理论上讲并无任何违法与不妥。这种解说或许是对“李慧娟事件”的真正的理论救赎。
出版日期
2013年10月20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