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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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商业秘密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具有相对性,其他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商业秘密。因此,应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合法获得商业秘密二者之间的界限,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均属侵犯商业秘密之例外。司法实践中,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窃取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其他财产的,则应视情况按照盗窃罪处理。另外,以企业重大经济、技术秘密为犯罪对象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已经由国家经由一定的程序提升为国家秘密,则应按关于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处理。
    作者 唐子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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