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性结合由刑法规范至民法规范的跨越经历了数千年历程,是社会发展、文化多元、观念变迁及人类对同性恋认知深化的产物和同性结合去罪化、去病化至正常化发展的结果。但各国同性结合民法规范的立法技术不同,对同性结合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别,其中蕴涵着不同的法理和价值取向,具有各自的文化适应性。我国是一个文化单一、法律道德化和家中心理念深厚的国家,同性结合生存的社会环境不同,同性结合之民法规范应当选择适合于我国法律和文化的路径。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