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健康,”一是要分析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足否具有客观性;二是要看这种危险状态是否具有实害结果发生
简介:目前,人们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过程中存在错误认识.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正确理解它的概念,并在弄清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主观罪过形式和罪与非罪的标准问题.
简介: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开放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尤其与国际市场接轨之后,国内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目前发达的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应用也有了快速的发展,这些给企业传统的营销技术和营销策略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针对这些挑战,企业在新时期的营销管理就要有所创新,面对新课题,及时改变企业的营销管理模式,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石化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要审时度势,制定合理有效的营销策略以顺应市场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