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出让方和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对未按期签订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会因此产生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从而进一步明确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