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世界上应该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权力型法律体系,另一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契约型法律体系,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社会公平性不同,以及两者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不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我们,应该逐步从以权力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过渡到以契约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上来.应该把建立与完善契约型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过程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要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必须有稳定的社会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建立契约型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要从现在做起,努力铲除产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与特殊人物的社会根源,强化对公权的制约.
简介:契约型农业组织承担农产品生产和供给职能,对农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但契约不完全,势必导致组织稳定性低下、产品质量事故等问题频现。改变契约型组织的决策权配置,可以提高组织稳定性,增强产品质量的控制力度。在明晰各类契约型农业组织权力结构差异的前提下,以Williamson的交易成本理论为研究框架,通过8家畜禽生产企业验证,对各类契约型农业组织决策权配置影响因素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契约型农业组织的差异在于企业和农户双方在生产环节中的决策权配置状况不同,而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产品质量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契约组织的决策权配置状况,进而影响契约型组织效率以及产品质量控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