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海交通大学收集的鄱阳湖区民间文书,记录了清代中期江西都昌县曹氏与鄱阳县杨氏之间的一桩官司。两姓就两县交界处三片湖面的产权,从乾隆四十一年(1776)一直争讼到嘉庆四年(1799),从鄱阳湖一路打官司到北京城。通过对相关58件文书的分析,结合其他材料,我们发现:虽然原告方曹姓将自己描绘为受害者,但实际上对争议湖产不具有充分的产权依据,是利用各种借口来侵占杨姓湖产。这个案例表明,清代民事司法具有积极保护民人产权的一面:正是官方对民人产权的保护,才迫使强势的曹家承认弱势的杨姓的产权。更重要的是,官方对这个纠纷的解决颇有创意:先根据证据判明是非,认定权益归属,然后引入市场机制,促使双方达成双赢的共识。这种法律与市场的双管齐下,比仅仅依法判定是非,更能抓住产权纠纷的根本。
简介:乾嘉时期是我国著名的朴学考证时期。以语言文字训诂考证进行经史研究,故被五四运动后提倡“以科学方法整理国故”的人视为科学方法及理性精神之先驱。本文则从当时人喜说鬼狐仙怪事迹的现象,做不一样的考察,发现另一副面貌的乾嘉时期。由乾嘉时期士大夫喜说鬼狐仙怪故事,可以发现当时并不具备现代意义的科学理性观。理性与信仰并存,或交互为用,纔是普遍的现象。而且精英士大夫阶层在面对这些鬼狐故事时所显示的伦理观,非特与庶民无异,抑且为世俗命定果报信仰之热心传播者。在宋明理学已渐丧失其伦理规范意义,经史考证又只是知识技艺的时代,信奉此种通俗儒道佛理,并以之教化民众,便成为士大夫自觉可以努力之工作。其宣化之方式,主要是文学作品,例如小说或戏曲、宝卷、歌谣等,为道光、咸丰、同治以后大规模出现的民间“善堂”奠了基。突破了经学视域,转由文学去看,纔能观察到这许多有趣的现象与值得思考的问题。
简介:本文以盗马案为核心,探讨清代乾隆时期南疆治理中的法律多元性问题.主要观点如下:基于清代文献记载,与内地和蒙古地区相比,清朝在新疆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颁行统一的刑事法规,相关案例中对法律的应用以皇帝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面对新疆这样一个多元之地,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可以肯定的是:第一,在总体上,盗马案犯和被盗马匹主人的民族身份,甚至还有他们的宗教信仰,都是清朝官员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导致司法依据的多元局面;第二,乾隆时期,对新疆盗马案犯的处罚较之清朝其他地方更为严厉,而实施的刑罚主要受到《大清律例》的影响,也反映出清朝在重案中对司法一统的追求;第三,嘉庆以后,在对新疆盗马案的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对盗马案的定罪与处罚,都与内地的法律文化日益趋同.
简介:乾隆朝巴县档案的93个地方职役事例,大量出现保甲(保长、保正)、乡约常见名称外,还有约邻、坊长、约保、约坊、约甲、保邻、乡保、牌头、牌保、牌甲、地约、厢长、街约、场头、客长、约客、邻约等,这些用语的归类,如从空间上看分属于城、郊、里;如从行政系统看,大致属于乡约、保甲、场头客长三个系统以及三者的交叉。巴县档案保留了珍贵的签退承替乡约、保甲的制度与实践事例。我们找到230件嘉庆朝刑科题本的地方职役记载,地方职役的用语乡约、保正数量极少,较多的是约邻204件、保邻14件,其中约邻占绝对压倒性的多数。虽然约邻有乡约与邻居合称的含义,但是多数情况下可以径作"乡约"理解,是入约的邻居。"约邻"取代"乡约"成为日常用语,应是嘉庆时期乡约制度实践的特色之一。巴县档案中保留的告示、契约文书,有"约邻"的用语。百姓在供词中,也讲到向"约邻"报案,约邻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