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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学界对于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形式的争议始终未形成统一意见,主要存在质押说、抵押说以及质押与抵押并存的二元说。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允许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民法典》第399条删除了耕地使用权抵押禁令,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并且,《民法典》有关质权的规定中,尚未承认不动产质权,土地经营权的担保形式当然应为抵押。另外,从土地经营权的试点过程来看,各试点地区采用的基本都是抵押形式。那么未来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应当以抵押的形式全面推开。

  • 标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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