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哲理规定性略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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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第一,法的必然性存在于法的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的赤裸裸地存在的法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法的一切形态,一切法的现象,都带有偶然性,都是“偶然性的法”。法的必然性是寄寓于法的偶然性之中,通过法的偶然性表现出来的。约公元前二十世纪时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倘妻恨其夫而告之云:‘尔非吾夫’,则应投之于河。”(第五条)这里规定的“投之于河”而不是驱之于野外或投之于山崖深渊,就与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系,表现出了一定的偶然性。《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9条规定“倘被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一半”。这里规定的“以眼
    作者 倪正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93年5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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